拍 賣 規 則
一、總則
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法規制定。
本公司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拍賣活動。
二、拍賣標的
1、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財產權利(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除外)。
2、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經審批后進行公開拍賣。
三、拍賣當事人
1、拍賣當事人為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2、本規則的拍賣人特指湖州晟昌行產權交易拍賣有限公司。
3、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4、拍賣人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5、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6、委托人對其委托拍賣的物品必須擁有絕對的所有權或處分權。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7、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8、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9、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由代理人參加競買的,須提交書面委托書。
11、競買人有權對拍賣標的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
12、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具備規定的條件。
13、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此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14、買受人是指在本公司拍賣活動中以最高應價(且達到保留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15、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及傭金,未按照約定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拍賣程序
1、拍賣人依法接受拍賣委托,與委托人簽定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2、拍賣人依法組織拍賣活動,包括宣傳、公告、展示、拍賣、交割等。
3、競買人辦理競買登記手續,了解拍賣標的,參加競買。
4、買受人與拍賣人在拍賣會當場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期付清成交價款及傭金,在約定期限內轉移拍賣標的。
五、收費標準
按《拍賣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拍賣人向委托人、買受人依法收取約定傭金,對拍賣未成交的收取合理費用。
六、附則
1、拍賣活動中發生的各方之間的爭議,應當向拍賣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或提請當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2、本規則的解釋權歸湖州晟昌行產權交易拍賣有限公司。
3、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本公司制定的《競買注意事項》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